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商務部令2004年第13號,自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jīng)濟效益和資金使用率,保證招標投標質量和產品質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擇優(yōu)的國際招標投標競爭機制和評標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稱《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務部是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和協(xié)調全國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投標工作,制定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調整、公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范圍;審定國際招標機構資格;承擔國家評標委員會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據(jù)本辦法負責監(jiān)督、協(xié)調本地區(qū)、本部門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采取邀請招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項目應當向商務部備案,邀請招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操作程序進行。
機電產品國際采購應當采用國際招標的方式進行;已經(jīng)明確采購產品的原產地在國內的,可以采用國內招標的方式進行。應當通過國際招標方式采購的,不得以國內招標或其他方式規(guī)避國際招標。
第五條 國家評標委員會負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國際招標投標工作的監(jiān)督和檢查,協(xié)調解決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審核評標結果并下發(fā)《國家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通知》,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商務部指定專門的招標網(wǎng)站(以下簡稱"招標網(wǎng)")為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yè)務提供網(wǎng)絡服務。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應當在招標網(wǎng)上完成招標項目建檔、招標文件備案、招標公告發(fā)布、評審專家抽取、評標結果公示、質疑處理等招標業(yè)務的相關程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過國際招標方式采購機電產品的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法人或其它組織。
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滿足一定條件,經(jīng)向商務部申請,取得國際招標資格,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服務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并參與投標的國內、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章 招標范圍
第八條 下列機電產品的采購必須進行國際招標:
(一)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具體范圍見附件一;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融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四)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以下簡稱國外貸款)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五) 政府采購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六)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第九條 第八條所列招標范圍中,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
(一)國(境)外贈送或無償援助的機電產品;
(二)供生產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三)舊機電產品;
(四)一次采購產品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五)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電產品;
(六)供生產企業(yè)及科研機構研究開發(fā)用的樣品樣機;
(七)國務院確定的特殊產品或者特定行業(yè)以及為應對國家重大突發(fā)事件需要的機電產品;
(八)產品生產商優(yōu)惠供貨時,優(yōu)惠金額超過產品合同估算價格50%的機電產品;
(九)供生產企業(yè)生產需要的專用模具;
(十)供產品維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十一)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其他不適宜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第三章 評審專家
第十條 商務部在招標網(wǎng)建立國家、地方兩級專家?guī)?,并對專家?guī)靸鹊膶<覍嵭袆討B(tài)管理,對專家進行培訓及實時調整。
第十一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活動中所需專家必須由招標機構及業(yè)主在招標網(wǎng)上從國家、地方兩級專家?guī)熘胁捎秒S機抽取的方式產生。招標機構及業(yè)主不得無故廢棄隨機抽取的專家,抽取到的專家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招標項目評審工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回復招標機構。招標機構收到回復后應當在網(wǎng)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隨機抽取專家。抽取專家次數(shù)超過三次的,應當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后,重新隨機抽取專家。
第十二條 專家進入專家?guī)鞈斢杀救颂岢錾暾垼?jīng)主管部門或招標機構推薦。被推薦的專家需填寫"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審專家推薦表"并經(jīng)推薦單位簽章提交招標網(wǎng),同時報商務部備案。
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招標事業(yè),積極參加招標的評審活動;
(二)熟悉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yè)道德,遵紀守法;
(四)具有大學本科或同等以上學力;
(五)具有高級技術、經(jīng)濟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并從事相關領域八年以上。從事高新技術領域工作的專家以上條件可適當放寬;
(六)熟悉本專業(yè)領域國內外技術水平和發(fā)展動向。
符合前款條件的專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推薦入選國家級專家?guī)欤?/span>
(一)具有教授級職稱的;
(二)近五年承擔過國家大型項目招標評審工作的;
(三)享受國家津貼的;
(四)獲得過國家級科學獎勵的。
第十三條 專家應當按規(guī)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招標文件的審核工作;
(二)承擔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評標專家應當分別填寫評標意見并對所提意見承擔責任;
(三)參加對質疑問題的審議工作;
(四)向有關部門反映招標項目評審過程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專家對所評審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內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隨機抽取專家人數(shù)為實際所需專家人數(shù)。一次委托招標金額在五百萬美元及以上的國際招標項目,所需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應從國家級專家?guī)熘谐槿 ?/span>
對于同一招標項目編號下同一包,每位專家只能參加其招標文件審核和評標兩項工作中的一項。凡與該招標項目或投標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關系的外聘專家,招標機構不得確定其為被選專家,且需要重新抽取。
第十五條 專家受聘參與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審工作時應遵守以下工作守則: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恪守職責,嚴守秘密,廉潔自律;
(三)客觀、公正、公平地參與招標評審工作;
(四)與招標項目或投標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第十六條 在抽取專家時,如專家?guī)熘械膶<覕?shù)量不足以滿足所需專家人數(shù),不足部分可由招標機構和招標人自行推薦,但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符合條件的專家推薦表提交招標網(wǎng)補充進入國家或地方專家?guī)?,再隨機抽取所需要的專家人數(shù)。
第十七條 專家?guī)熘械男袠I(yè)或專業(yè)分類如未包括招標項目所屬分類,招標機構可向招標網(wǎng)提出增加分類的申請,招標網(wǎng)可將推薦的專家轉入新增分類。
第十八條 專家名單一經(jīng)抽取確定,必須嚴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應當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并重新在專家?guī)熘谐槿<?。如果泄密對招標評標產生影響,原招標文件或評標結果無效。
第十九條 專家受聘承擔的具體項目評審工作結束后,主管部門或招標機構應對專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職責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和不稱職,評價結果在招標網(wǎng)備案。
第四章 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 招標人根據(jù)所需機電產品的商務和技術要求自行編制招標文件或委托招標機構、咨詢服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投標邀請書;
(二) 投標人須知;
(三) 招標產品的名稱、數(shù)量、技術規(guī)格;
(四) 合同條款;
(五) 合同格式;
(六) 附件:
1、投標書格式;
2、開標一覽表;
3、投標分項報價表;
4、產品說明一覽表;
5、技術規(guī)格偏離表;
6、商務條款偏離表;
7、投標保證金保函格式;
8、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格式;
9、資格證明格式;
10、履約保證金保函格式;
11、預付款銀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證樣本;
13、其他所需資料。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內容外,招標文件還應包括對投標人和制造商的業(yè)績要求和評標依據(jù)。
對招標文件中的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shù))要加注星號("*"),并注明若不滿足任何一條帶星號("*")的條款(參數(shù))將導致廢標。
評標依據(jù)除構成廢標的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shù))外,還應包括: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shù))中允許偏離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shù),以及在允許偏離范圍和條款數(shù)內進行評標價格調整的計算方法,一般參數(shù)的偏離加價一般為0.5%,最高不得超過1%.招標文件不得設立歧視性條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潛在的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一般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標。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綜合評價法(即打分法)進行評標的招標項目,其招標文件必須詳細規(guī)定各項商務要求和技術參數(shù)的評分方法和標準,并通過招標網(wǎng)向商務部備案。所有評分方法和標準應當作為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對投標人公開。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制定后,招標機構應當將招標文件送評審專家組審核,并通過招標網(wǎng)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承擔招標文件審核的評審專家組應有三名以上單數(shù)組成。
招標機構將招標文件送評審專家組審核時,只注明招標編號,不得注明招標人和項目名稱。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在審核招標文件時,主要審核商務、技術條款是否存在歧視性條款或不合理的條件及招標文件編制內容是否構成三個以上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并將審核意見填入專家審核招標文件意見表(見附件二)。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經(jīng)評審專家組審核后,招標機構應當將招標文件的所有審核意見及招標文件最終修改部分的內容通過招標網(wǎng)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將評審專家組審核意見的原始資料以及招標機構的意見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機構的意見應當包括是否采納專家意見的詳細理由。
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備案資料三日內通過招標網(wǎng)函復招標機構,如需協(xié)調可適當延長時間。
第二十六條 招標機構根據(jù)招標人的要求,需對已經(jīng)發(fā)售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在開標日十五日前,通過招標網(wǎng)將修改的內容及理由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機構將修改的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修改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五章 招標投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收到招標文件備案復函后,除應在國家指定的媒體以及招標網(wǎng)上發(fā)布招標公告外,也可同時在其他媒體上刊登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自招標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對大型設備或成套設備不得少于五十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根據(jù)自己的商務能力、技術水平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逐條標明滿足與否。對帶星號("*")的技術參數(shù)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技術支持資料,未提供的,評標時不予認可。
第二十九條 如果投標人認為已公開發(fā)售的招標文件含有歧視性條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應當在開標日五日以前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明資料。
對投標人所提問題,招標機構或主管部門應當在開標前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相應的投標人。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前,應當在招標網(wǎng)免費注冊,并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投標人可以在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不得在投標截止時間后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第三十一條 當投標截止時間到達時,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停止開標,并依照本辦法重新組織招標。
兩家以上投標人的投標產品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產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對兩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產品作為其集成產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計算。
第三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開標時,應當邀請招標人、投標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投標人的投標方案、投標聲明(價格變更或其他聲明)都要在開標時一并唱出,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承認。投標總價中不得包含招標文件要求以外的產品或服務,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核減。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在開標時制作開標記錄,并在開標后兩日內通過招標網(wǎng)備案。
第六章 評 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依照本辦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的技術、經(jīng)濟等相關領域專家、招標人和招標機構代表等五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開標前,招標機構及任何人不得向評標專家透露其即將參與的評標項目內容及招標人和投標人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示前必須保密。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在評標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商務、技術條款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任何標準不得作為評標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評標委員會的每位成員在評標結束時,必須分別填寫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意見表(見附件三),評標意見表是評標報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在商務、技術條款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評標價格最低者為推薦中標人;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綜合得分最高者為推薦中標人。
第三十六條 在商務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廢標,不再進行技術評標:
(一)投標人未提交投標保證金或保證金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標保證金形式或出具投標保函的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頁簽字的;
(三)投標人及其制造商與招標人、招標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四)投標人的投標書、資格證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五)投標文件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字人無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權書的;
(六)投標人業(yè)績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廢標的其他商務條款的。
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前款所列文件應當提供原件,并且在開標后不得澄清、后補,否則將導致廢標。
第三十七條 技術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廢標:
(一)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規(guī)格中加注星號("*")的主要參數(shù)要求或加注星號("*")的主要參數(shù)無技術資料支持的;
(二)投標文件技術規(guī)格中一般參數(shù)超出允許偏離的最大范圍或最高項數(shù)的;
(三)投標文件技術規(guī)格中的響應與事實情況不符或虛假投標的;
(四)投標人復制招標文件的技術規(guī)格相關部分內容作為其投標文件中一部分的。
第三十八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價格評標按下列原則進行:
(一)按招標文件中的評標依據(jù)進行評標。計算評標價格時,對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部分,要依據(jù)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加以調整并說明;
(二)投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要求和產品技術要求列出供貨產品清單和分項報價,如有缺漏項,評標時須將其它有效標中該項的最高價計入其評標總價;
(三)除國外貸款項目外,計算評標總價時,以貨物到達招標人指定交貨地點為依據(jù)。國外產品為CIF價+進口環(huán)節(jié)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國內產品為出廠價(含增值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
(四)如果招標文件允許以多種貨幣投標,在進行價格評標時,應當以開標當日中國銀行公布的賣出價統(tǒng)一轉換成美元。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提供在開標日前三個月內由其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開具的銀行資信證明的原件或復印件。
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但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要通過書面方式在評標委員會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澄清后滿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標接受。
第四十條 按規(guī)定必須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對已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不能在資格后審時以資格不合格將其廢標,但在招標周期內該投標人的資格發(fā)生了實質性變化不再滿足原有資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對符合性檢查、商務評標合格的投標人不能再因其資格不合格將其商務廢標,但在招標周期內該投標人的資格發(fā)生了實質性變化不再滿足原有資格要求的除外。
第七章 公示及質疑
第四十一條 在評標結束后,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網(wǎng)進行評標結果公示,公示期為七日。
招標機構應按商務、技術和價格評議三個方面對每一位投標人的不中標理由在《評標結果公示表》中分別填寫。填寫的內容必須明確說明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人的響應內容。《評標結果公示表》中的內容包括"推薦中標人及制造商名稱"、"評標價格"和"不中標理由"等,應當與評標報告一致。
評標結果公示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標理由不再作為廢標或不中標的依據(jù),因商務廢標而沒有參加技術評議的投標人的技術偏離問題除外。
第四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將評標報告(見附件四)送至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后,招標機構應當應投標人的要求解釋公示結果。
第四十四條 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招標網(wǎng)查看評標結果公示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如對評標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公示期內在網(wǎng)上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質疑。投標人應首先在公示期內在招標網(wǎng)在線填寫《評標結果質疑表》,并在公示期內及結束后三日內,將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簽字或簽章的《評標結果質疑表》及相關資料送達相應的主管部門方為有效。
投標人也可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先向招標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意見,招標機構收到投標人書面異議意見后,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前給予書面或口頭答復。如投標人未得到招標機構的答復或對答復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在網(wǎng)上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質疑。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可對以下方面進行質疑:
(一) 招標程序的合法性;
(二) 評標結果的合法性;
(三)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合法性;
(四) 投標人認為其不中標理由不充分的。
質疑人應保證其提出質疑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jīng)核實屬提供虛假質疑的,主管部門可以對質疑人提出警告;提供虛假質疑、情節(jié)嚴重及影響該招標項目工程進度,對工程造成損失的,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質疑,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標人提出的質疑;
(二)質疑函件無合法投標人簽字或簽章的質疑;
(三)未按本辦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質疑;
(四)質疑函件為虛假情況的質疑;
(五)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質疑函件送達主管部門的質疑;
(六)未在公示期內在招標網(wǎng)上提出的質疑。
第四十八條 質疑人按程序在網(wǎng)上提出質疑后,招標機構應當對質疑的內容逐項進行核實,并在公示期結束后三日內,將對投標人質疑的書面解釋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其中,對受到質疑的重大問題,應由招標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受評標委員會的委托進行書面解釋。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在受理質疑后,經(jīng)核實,如評標過程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應當責成招標機構組織重新評標:
(一)未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評標的;
(二)專家抽取或組成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
(三)招標機構對投標人質疑的內容無法提供充分解釋和說明的;
(四)其它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重新評標的專家應從國家級專家?guī)熘兄匦码S機抽取,國家級專家不足時,可由地方級專家?guī)熘醒a充,但國家級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參加重新評標的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前一次參與評標的專家人數(shù)。重新評標的評標結果需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質疑處理結果根據(jù)情況可分為維持原評標結果、變更中標人和招標無效三種。
主管部門對質疑的處理意見一經(jīng)做出立即生效并進行公示結果公告。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如對主管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仍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在公示期內評標結果若無質疑,公示期結束后該評標結果自動生效并進行公示結果公告。
第五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招標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質疑處理檔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標文件及相關資料。
第八章 中 標
第五十四條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果公告后三日內通過招標網(wǎng)出具《評標結果備案通知》。招標機構憑《評標結果備案通知》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結果在網(wǎng)上通知其他投標人。
使用國外貸款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果公告后三日內通過招標網(wǎng)出具《評標結果通知》。招標機構憑《評標結果通知》,向貸款方報送評標報告,獲其批準后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第五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標結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應當重新組織評標,并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中標產品來自國外或港、澳、臺地區(qū)的,由招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進口手續(xù)。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供貨合同。招標人或中標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與另一方簽訂合同。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國際招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警告;該行為影響到評標結果的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
(一)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修正、更改已經(jīng)備案的招標文件未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招標活動開始后,在評標結果生效之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或簽訂供貨合同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投標和評標工作的;
(五)拒不接受已經(jīng)生效的評標結果的;
(六)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簽訂的供貨合同的;
(七)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內容的;
(八)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投標無效,并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
(三)評標結果生效之前與招標人簽訂供貨合同的;
(四)投標文件及澄清資料與事實不符,虛假投標的;
(五)在質疑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哄抬標價或暗推中標人的;
(七)中標的投標人未按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或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投標文件的;
(八)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到整個招標的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
第六十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暫?;蛉∠湔袠速Y格;該行為影響到整個招標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
(一)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二)未按本辦法評標規(guī)則評標或者評標結果不真實反映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際情況的;
(三)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四)修正、更改已經(jīng)備案的招標文件未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擅自變更中標結果的;
(六)未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擅自使用綜合評價法的;
(七)在招標網(wǎng)上公示的內容與評標報告不符的;
(八)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受聘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被從專家?guī)烀麊沃谐瑫r在招標網(wǎng)上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二)泄漏與評審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與投標人、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的;
(四)在評標時未寫出明確書面意見的;
(五)一年內兩次被評價為不稱職的;
(六)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參加國際招標的各方當事人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所需承擔的經(jīng)濟處罰依照《招標投標法》進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如遇重大意見分歧時,可向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咨詢。
第六十四條 各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國際招標項目中可能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七章的規(guī)定在公示期內對該項目提出質疑。
第六十五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在國際招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jīng)向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一)經(jīng)評標,沒有實質上滿足招標文件商務、技術要求的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的采購計劃發(fā)生重大變更的;
(三)當次招標被相應主管部門宣布無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況外,招標人不得擅自決定重新招標。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日"為日歷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的,順延到節(jié)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關于在"中國國際招標網(wǎng)"開展國際招標業(yè)務的通知》、《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及質疑投訴辦法(試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審專家聘用管理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評審專家網(wǎng)上隨機抽取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一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范圍
附件二 專家審核招標文件意見表(略)
附件三 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意見表(略)
附件四 評 標 報 告 (略)
附件一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范圍
一、發(fā)電、輸變電項目
01 蒸汽鍋爐、過熱水鍋爐及輔助設備
02 汽、水輪機
03 交流發(fā)電機及發(fā)電機組
04 全封閉組合式高壓開關裝置
05 電力變壓器
06 六氟化硫斷路器
07 自動斷路器
08 互感器
二、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項目
09 攤鋪機
10 瀝青混凝土攪拌站
11 平地機
12 推土機
13 壓路機
14 裝載機
15 起重機
16 集裝箱正面吊
17 裝、卸船機
18 多用途門機
19 自動售票、驗票系統(tǒng)
20 牽引車(汽車牽引車除外)
三、礦山、冶金項目
21 鏟運機
22 礦用電鏟
23 連續(xù)運料輸送機
24 鑿巖機械
25 連鑄機
26 冷、熱扎機
27 大型減速機
四、建材、樓宇項目
28 水泥生產設備
29 水泥混凝土攪拌站
30 樓宇中央空調系統(tǒng)
31 電梯、自動扶梯
32 樓宇自控系統(tǒng)
33 消防、報警系統(tǒng)
五、紡織項目
34 圓網(wǎng)印花機
35 精梳機
36 片梭織機
37 精梳聯(lián)合機
38 自動絡筒機
39 平網(wǎng)印花機
40 整經(jīng)機
41 劍桿織機
42 噴氣、噴水織機
六、機械加工項目
43 冷室壓鑄機
44 三座標測量機
45 數(shù)控電加工機床
46 等離子、火焰切割機
47 加工中心及數(shù)控車床
48 鏜銑床、內外圓磨床
49 壓力機
50 通用模具
七、石油、化工項目
51 輪胎外胎硫化、成型機
52 密閉式橡膠煉膠機
53 氨、尿素合成塔
54 塑料或橡膠用注?;驂耗?/span>
55 分散型工業(yè)過程控制系統(tǒng)
56 塑料、橡膠擠出機
57 X射線探傷機
八、輕工、環(huán)保項目
58 紙漿、紙及紙版生產設備
59 瓦楞紙板(箱) 生產設備
60 紙漿、紙或紙板制品模制成型機器
62 膠印機
63 飲料及液體食品灌裝設備(含酒類)
64 緊湊型節(jié)能燈管生產線
65 凈水、污水、污泥處理設備
66 垃圾焚燒處理設備
67 離心通風機
九、醫(yī)療衛(wèi)生項目
68 X射線斷層檢查儀(CT)
69 直線加速器
70 超聲波診斷儀
71 X射線診斷裝置(含DR)
72 單光子發(fā)射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ECT)
73 伽瑪?shù)?/span>
74 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
十、廣播、通訊、電子項目
75 用戶環(huán)路載波設備
76 光通信傳輸設備(含DWDM、SDH)
77 微波傳輸設備
78 光纖通信及性能測試儀
79 大、中、小型計算機及配套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