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以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占有或使用的國有資產作擔保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采購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采購。
第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集中采購目錄,是指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品目類別目錄;所稱采購限額標準,是指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應實行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品目類別的最低金額標準。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視同貨物。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工程,是指建設構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對象,包括各類專業(yè)服務、信息網絡開發(fā)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運輸服務,以及維修與維護服務等。
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第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但招標投標法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工程不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采購。
第六條 采購人確定采購需求時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制定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等采購文件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貨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產品的技術規(guī)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為采購人指定供應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預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條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實施部門集中采購或依法自行實施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依法自行實施采購或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行為。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縮小集中采購目錄范圍。
第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圍繞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政府采購產品清單,通過優(yōu)先或強制采購等措施,支持保護節(jié)能環(huán)保、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以及扶持中小企業(yè)、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企業(yè)等。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產品清單,落實各項政策規(guī)定。
第十條 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國內生產成本比例=(產品出廠價格-進口價格)/產品出廠價格。
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本國工程、服務,是指由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供的工程、服務。
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政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無法以合理商業(yè)條件獲取,是指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的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最低報價高于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最低報價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
第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縣級以上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前款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程序性文件、采購結果等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采購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所稱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是指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
(一)現(xiàn)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fā)生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雇傭關系;
(二)現(xiàn)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fā)生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或技術顧問;
(三)現(xiàn)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fā)生前三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之間存在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進行的利害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可以全部或部分通過電子系統(tǒng)進行操作,保證政府采購活動公開統(tǒng)一、安全通暢、高效便捷。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享有相關權利,同時應當依法承擔義務,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是指采購人普遍使用,可歸集形成采購規(guī)模的標準化產品;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是指集中采購目錄中屬于非通用的,只適合某一部門或者系統(tǒng)使用的項目;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是指已經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人按其專業(yè)要求需要特別定制,不宜實行集中采購,難以歸集形成批量的項目。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有特殊情況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除外。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把采購人委托的采購項目再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采購人組織部門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由采購人依法自行組織采購。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
前款所稱經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頒發(f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jù)采購人委托,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中通用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二)與采購人商定采購需求、技術規(guī)格、供應商資格條件以及其他商務條件等內容;
(三)根據(jù)采購人委托,參與合同驗收;
(四)對本機構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五)制定本機構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
(六)接受采購人委托,代理分散采購項目采購。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依法獨立設置,隸屬于同級人民政府,不得與任何政府部門、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數(shù)量的政府采購執(zhí)業(yè)資格專業(yè)人員;
(三)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yè)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業(yè)務操作流程和采購業(yè)務資料庫。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書面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
委托代理協(xié)議應當明確委托代理采購的具體事項、權限和期限,約定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依法開展代理采購活動,維護采購人的合法權益。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各項活動。
第二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政府采購項目實際需要,批準部門或者系統(tǒng)設立負責部門集中采購事宜的專門機構。
未經批準設立負責辦理部門集中采購事宜專門機構的部門或者系統(tǒng),應當確定本部門或者系統(tǒng)的某一個內設機構負責辦理部門集中采購事宜。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是否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供應商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法人、其他組織的營業(yè)執(zhí)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其財務狀況的審驗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采購人對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情況說明,并進行特定審查。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等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和應當提交的資格證明文件,以及資格審查的辦法和標準,但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進行資格預審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jù)本條例規(guī)定或者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及內容、采購項目需求、資格預審的內容、標準和方法,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證明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供應商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所稱重大違法記錄包括:
(一)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對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警告和罰款額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除外。
(二)各級司法機關對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做出的刑事判決。
第二十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庫,方便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政府采購供應商庫進行地區(qū)和行業(yè)封鎖,阻撓和限制供應商依法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的名稱及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期限。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或者邀請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時,采購人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特定條件的,聯(lián)合體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guī)定的特定條件。由同一資質條件的供應商組成的聯(lián)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聯(lián)合體的資質等級。
聯(lián)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lián)合體參加同一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lián)合體參加政府采購,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購項目的公開招標具體數(shù)額標準,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未能成立,且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guī)定,重新公開招標將影響采購項目實施的;
(二)采購項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三)采購時間緊急,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難以滿足工作需要的。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因項目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出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批復期限,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并將延長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集中采購目錄中通用的小額零星的采購項目,可以實行協(xié)議供貨采購和定點服務采購。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集中確定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服務采購的供應商,明確中標產品和服務條件,并以協(xié)議書的形式固定。采購人應當在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服務中標范圍內,選擇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或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種政府采購方式均可以采用電子化手段實施。網上競價和電子反向拍賣適用于詢價采購方式。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的統(tǒng)一領導和組織,建設全國統(tǒng)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非公開招標方式。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
第三十六條 采購項目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按規(guī)定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應商(包括銷售商、代理商)實質性響應的,視同為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中的唯一供應商。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重復采購同一品目或類別的貨物或服務項目,資金總額超過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視為化整為零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但項目預算在采購活動開始前調整的或依法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jù)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批復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 貨物或服務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保證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適當縮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已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fā)布一攬子本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備采購公告,且自發(fā)布公告之日起至發(fā)布具體采購項目的招標公告之日止已超過二十日的;
(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本年度已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fā)布具體采購項目預備招標公告,且自發(fā)布預備招標公告之日起至發(fā)布正式招標公告之日止已超過二十日的;
(三)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分批采購采購標準相同的采購項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購項目,且已事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預備分批招標公告的;
(四)公開招標不能成立,需重新進行公開招標的。
第四十條 貨物或服務項目實行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被邀請供應商就縮短提交投標文件期限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適當縮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當按以下方式之一確定被邀請供應商:
(一)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供應商資格預審,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供應商庫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
第四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guī)定投標文件實質性響應的內容。投標文件未全部響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實質性條款的,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
競爭性談判采購或詢價采購文件有實質性要求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招標文件可以規(guī)定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
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支票、匯票、本票或擔保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五個工作日內主動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主動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中如要求參加談判和詢價的供應商交納保證金的,參照本條例有關投標保證金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招標評審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具體的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不得作為評審依據(jù)。
第四十五條 招標文件公開發(fā)售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有效投標文件的供應商,或開標后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做出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招標程序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批準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方式采購。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招標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責成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是指所有投標供應商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部分供應商報價超過采購預算,致使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視同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
第四十八條 在招標采購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開標前公布采購預算。未在開標前公布采購預算的,評標結束后,不能以供應商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為由予以廢標。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和第四十條第(四)項中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最低要求。
第五十條 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事先取得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的批準。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財政部門批準前將采購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但屬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和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專業(yè)分類組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臁?/span>
第五十二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擇優(yōu)原則,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獨立進行評審,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評審專家對采購文件或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不得擅自改變采購文件所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對采購文件規(guī)定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相違背的,應當拒絕進行評審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有關情況。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各評審專家的專業(yè)技術水平、職業(yè)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或評審工作過程中,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進行任何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
第五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以前,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經采購人書面同意,可以要求原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進行一次重新評審,并應同時將重新評審的理由書面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重新評審意見為最終評審意見。
采購人或供應商對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的評分的計算結果有異議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該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進行復核。經復核后需要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在原信息公告媒體發(fā)布變更公告。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參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合同中的采購標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質量標準等實質性內容應當與采購文件一致。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節(jié)能環(huán)保、自主創(chuàng)新、扶持中小企業(yè)等政府采購政策內容。
第五十六條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不得將中標、成交供應商交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價款酬金、數(shù)量、質量、履約時間和地點、爭議處理的方式等。
第五十八條 適用優(yōu)先或強制政府采購優(yōu)惠政策的采購項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或相關協(xié)議確定合同金額或合同標的時,不得采取贈品、回扣等方式。
第六十條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除發(fā)生不可抗力外,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應當由采購人沒收并上繳同級國庫,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案。采購人可以按順序確定下一中標、成交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供應商,并與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以超出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理由拒絕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文件、政府采購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及時組織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
第六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采購資金屬于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采購文件可以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應當與采購文件的原始記錄完全一致。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采購項目和其他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
第六十五條 供應商認為下列事項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一)采購文件存在限制性、傾向性條款的;
(二)采購文件未按規(guī)定程序補充、澄清或修改的;
(三)采購人員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四)采購程序違反規(guī)定的;
(五)采購當事人之間存在串通行為的;
(六)其他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七)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所稱供應商,是指直接參加所質疑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所稱采購文件,是指采購項目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采購文件的補充、變更和澄清文件。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所稱采購過程,是指從采購項目信息公告發(fā)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止,采購文件的發(fā)布、發(fā)售、開標、評標、澄清、談判、詢價等各個程序環(huán)節(jié)。
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提出質疑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自供應商獲得采購文件之日起計算,且應當在投標截止之日或遞交談判、詢價響應性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自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起計算。
(三)對中標、成交結果以及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組成人員提出質疑的,自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應當簽收回執(zhí),并在簽收回執(zhí)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說明依據(jù)和理由,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和與質疑處理結果有關的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其他有關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認為質疑事項成立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供應商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提出質疑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并公告或書面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供應商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提出質疑的,應當認定采購過程或采購結果無效,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供應商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項提出質疑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是否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參照本條前兩項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事項的范圍內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質疑進行答復。詢問或質疑事項超出采購人委托事項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第七十一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投訴應當有具體的質疑、投訴事項及證明其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根據(jù),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質疑、投訴。
供應商投訴的事項應當是經過質疑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 財政部門受理的投訴事項已被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財政部門可以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的投訴事宜,并接受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投訴項目屬于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共同安排的采購項目,由主管采購人預算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第七十四條 供應商投訴時,應當當面提交投訴書,并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數(shù)量提供投訴書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及相關證明;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
(三)具體的投訴事項、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四)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投訴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所稱收到投訴后,是指財政部門收到符合條件的投訴書之后。投訴書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財政部門可以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投訴人放棄投訴申請。補正投訴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不屬于本財政部門管轄或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先行查處的,告知投訴人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七十六條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
被投訴人應當自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做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被投訴人未提供說明材料的,視同認可投訴事項。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時,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或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投訴事項涉及或可能涉及犯罪行為重大線索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將移交情況和移交文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終止投訴程序,但財政部門發(fā)現(xiàn)存在重大違法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投訴:
(一)受理投訴后,發(fā)現(xiàn)投訴申請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
(二)質疑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jù)準確的;
(三)投訴事項屬于國家保密范圍或屬于采購過程中未對外公開的內容,投訴人不能說明正當信息來源或提供有效證據(jù)的。
第八十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違反政府采購法或本條例相關規(guī)定,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決定采購行為違法,責令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應當決定中標、成交結果無效或撤銷合同,責令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并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中,需要取得相關證明、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財政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八十二條 投訴事項處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需要暫停的;
(二)暫停采購活動有利于投訴事項處理的;
(三)投訴人申請暫停采購活動,財政部門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暫停采購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過程中,發(fā)現(xiàn)政府采購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另行處理。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采購實施計劃、采購程序和采購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
(三)集中采購機構設置和運行情況;
(四)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標準、采購結果以及其他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情況;
(五)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情況;
(六)經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業(yè)務情況;
(七)采購檔案的建立和采購文件保存情況;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監(jiān)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己说闹饕獌热莅ǎ?/span>
(一)集中采購機構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有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
(三)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情況;
(四)集中采購機構對投標保證金等的管理情況;
(五)集中采購機構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素質、專業(yè)技能和廉潔自律情況;
(六)采購價格、資金節(jié)約情況;
(七)集中采購機構對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集中采購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
(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條 國家建立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按照執(zhí)業(yè)資格的標準對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進行認定、考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八條 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采購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以及采購人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確定的采購對象的規(guī)格、性能等基本要求。
采購人應當將確定的采購標準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不得利用采購標準限制潛在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八十九條 采購人發(fā)現(xiàn)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情況,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經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終止與采購代理機構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
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建議采購人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向采購人同級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情況,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采購人不得因此變更或者終止與采購代理機構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
第九十條 采購人認為采購活動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映情況,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其他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健全對評審專家的專業(yè)水平、職業(yè)能力和履行工作義務情況的考評制度。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考評制度做好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情況的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反饋。
第九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其他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應商的監(jiān)督檢查。對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不良行為進行誠信檔案記錄,逐步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政府采購供應商征信體系。
第九十三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接受財政部門與其他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對與檢查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九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與財政部門相互配合、加強協(xié)作,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審計監(jiān)督。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的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jiān)督。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jiān)察。對財政部門和負有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九十五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罰款的金額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罰款的金額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罰款的金額為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第九十六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未按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
(二)對于自行采購項目未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實施采購的;
(三)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不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在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成交人的;
(五)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與采購文件不一致的;
(六)收取履約保證金的;
(七)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政府采購合同,或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的;
(八)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
采購人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
第九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未落實優(yōu)先或強制政府采購政策的;
(三)未依法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业模?/span>
(四)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中,未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資格預審或選擇供應商的;
(五)未在規(guī)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
(六)未按規(guī)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
(七)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活動中故意作有傾向性或虛假陳述,誤導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給予警告,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九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從事營利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設立該集中采購機構的人民政府或有關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設立該集中采購機構的人民政府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一)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的;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
(三)采購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平均價格,或質量不符合采購需求,且不能合理說明理由的;
(四)未依法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系統(tǒng)和業(yè)務資料庫,管理混亂的。
第一百零一條 經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以賄賂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從采購人處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經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暫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明知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從事政府采購執(zhí)業(yè)資格。
第一百零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獲得政府采購執(zhí)業(yè)資格而從事政府采購業(yè)務活動的,責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對于違法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在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與采購文件不一致的;
(四)未經采購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
(五)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適用優(yōu)先或強制政府采購優(yōu)惠政策的合同的;
(六)未按政府采購合同規(guī)定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七)擅自變更、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之情形的,中標、成交結果無效。
第一百零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惡意串通,包括以下行為:
(一)供應商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投標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的;
(二)供應商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組成人員情況的;
(三)供應商之間協(xié)商一致壓低或抬高報價,謀求使某一供應商獲得中標或成交,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應商中標、成交,再由該中標、成交供應商給予未中標、成交供應商補償?shù)模?/span>
(四)兩家以上的供應商所提交的投標文件或響應性文件,其中實質性條款多處出現(xiàn)雷同,供應商未能說明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一百零七條 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虛構事實進行質疑或投訴,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一百零八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專家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過程中未按照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盡謹慎審查義務,致使采購結果損害采購人利益的;
(二)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供應商賄賂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明知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而未自行回避的;
(四)泄露評審文件和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所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
(五)未按照采購文件進行評審,且存在明顯的傾向性的。
第一百零九條 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采購人同級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實施,但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五條和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機電進口產品的,其招標投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所稱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是指由同級國家保密機關出具涉密項目證明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一百一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日起實施。